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农(批)贸市场开办者、超市等:
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办法》施行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蔬菜类、水果类、禽蛋类、畜禽肉类、水产品类等)时禁止使用“生鲜灯”,然而我局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仍有部分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存在使用“生鲜灯”的情况。现对区内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各农(批)贸市场开办者、超市等作出提醒告诫:
一、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对在用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停止使用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形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并更换合规灯具。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等经营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俗称“生鲜灯”)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清远市清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